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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文集:真实记录新时期前20年立法历程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作者:
发扬优良传统做合格立法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


  汉斌同志的文集,生动记载了我国发展改革过程中的立法大事要事,真实再现了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集中反映了汉斌同志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执着追求,系统阐述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探索:

  一是,法律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汉斌同志在《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文中提到,1982年宪法集中反映了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障。立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法律的制定作出指示,彭真同志直接领导立法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有关国家机构、刑事、民事、诉讼、引进外资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这些法律对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推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汉斌同志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注意依法办事。制定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就提出,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使权力要有法律依据,要把政府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立法还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既要维护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人大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汉斌同志在主持人大立法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立法程序与人大工作制度。他强调,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人大要重视法定程序,不折不扣地按法律程序办事。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把人大各项工作逐步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在汉斌同志主持下,制定了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两个议事规则等有关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律,确立了常委会的联组会议制度,代表议案和建议制度,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制度,立法实行立法部门、实际部门和专家三结合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负责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立法职权服务等制度。

  四是,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意见。汉斌同志常讲,立法最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现代立法涉及的领域很宽,涉及的问题很多,需要最大限度地依靠和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广泛听取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的意见,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要形成制度,坚持下去。他还要求,立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研究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重视不同的意见;同时,要研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对我们有用、有益的东西。

  汉斌同志的文集内容丰富、文风朴实、可读性强,以大量的文献和感人的事例展现了汉斌同志把握大局的政治智慧、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勤勉律己的人格魅力,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老一辈领导同志思想方法、领导艺术、道德情操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汉斌同志作为法工委第一任主任,他以身作则,甘当“苦力”,主持起草、制定或修改的每部法律,都是亲力亲为,条条过手。法工委作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处在立法工作的第一线,直接参与并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和伟大成就,也为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法工委的全体同志将继承和发扬以汉斌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立法人的优良传统,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立法工作队伍,做合格立法人,不辜负老一辈立法人的期望。

 

真实记录历史指导意义重大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


  读这两本书,心情很不平静,汉斌同志带领我们工作时的很多情景一幕一幕浮现在眼前。1979年,我到法制委员会工作时不到三十岁,是汉斌同志和其他老同志手把手地带我们工作,教我们怎样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当时大家觉得百废待兴,为了尽快在“文革”废墟上恢复重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老一辈带领下,真是夙兴夜寐,一丝不苟。记得当时在大会堂南段西侧有几间宿舍,加班的同志(多数是老同志)晚上就在那里休息,第二天接着干。我还记得一次,彭真同志、汉斌同志、项淳一同志等开会到凌晨,市内公交车早已停运,我为了找车把老项送回家到处联络。现在,我们工作的条件比那时强多了,这种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苦力”精神更不能丢。回想当年,比比老同志,有些惭愧,我应当更加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汉斌同志在书中讲了老一辈革命家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考虑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高超的工作艺术。我跟汉斌同志和其他领导同志学了半辈子,现在还要学。再有一条,就是学习汉斌同志如何把文章写得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如何驾驭复杂、深邃的命题,使人爱读易懂,既旗帜鲜明又使各方面便于接受。我们现在抓文风建设,汉斌同志的两本新书也是很好的范本。

  汉斌同志的著作比较全面、深入地阐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包括实行差额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坚持一院制,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自治,等等,讲得很细,也很实。系统地说明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不只是拨乱反正,还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革”的经验教训,实行人民民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现在所实行的一整套政治体制,是在反复比较世界各国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慎重选择。这是我们三十年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政治基础。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不断努力。

  汉斌同志是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人,从1979年以来,他直接领导民主法制建设近20年,参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文集》收集了汉斌同志在此期间公开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其他文稿,《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访谈录》记录了汉斌同志对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定过程的回忆。这两本书是新时期前20年民主法制建设历程的真实记录,是中国法制史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法制史的重要著作。访谈录围绕着政治建设方面重要法律的出台过程,从重大制度的设计到具体条文的确定,记录了中央领导集体在一系列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考虑,对我们现在的工作仍有重大指导意义。我感到还要深入学习领会这些重要的内容,同时又感到汉斌同志这次所谈的,主要侧重于政治建设方面。希望汉斌同志还能再就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法制建设的历史多谈一些,这是党和国家的财富。

 

总结经验教训重在建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政


  汉斌同志这两本书,从2004年开始编辑、整理、编写,中间停顿了一段时间,2010年7月再次启动,到2011年8月完稿,历时两年。我自始至终参与了这项工作,受益匪浅。

  收录到文集的文章、讲话和谈话大都是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汉斌同志主持立法工作,从来不是只作原则指示,而是同大家一起“干活”,逐条逐句地抠。他说跟他一起干活的人是“苦力”,实际上他是最大的“苦力”。记得八届人大时,有一天我到他的办公室,看到他正在聚精会神地研究一件法律草案。我说,你已是副委员长了,何必还管得这么具体?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每一条每个字都得仔细推敲,不能疏忽。从1979年起,汉斌同志始终坚持法制委员会(后分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对每件法律草案,都要逐条逐句进行审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这次收录到文集的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是他主持起草的众多报告中的一部分。

  文集中还收录了汉斌同志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文章和讲话30多篇。这些文章和讲话阐述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实事求是地总结我国的实际经验,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汉斌同志特意提出,要把阐述刘少奇、邓小平和彭真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三篇文章放在文集的最前面;把《“要八面树敌”——彭真同志谈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一文作为本书的代序。这样安排是有其深意的。

  从这次参与整理访谈录过程中,我受到许多启发教育,感受较深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步的。汉斌同志的访谈录主要谈的是这次全会之后10年的民主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状况。这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最好的历史时期。何以如此?首先是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汉斌同志说:“‘文化大革命’为什么会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破坏了。”“血的教训使我们懂得了法制的重要。”这里所说的“血的教训”,是叶帅、彭真同志多次使用过的提法。由此看来,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启动,首先来自于对历史的反思。

  第二点,制定法律,最重要的是确立公正、公平又可行的制度。汉斌同志说,我过去在法工委老讲,制定法律要联系制度来考虑。一些争论都涉及到制度建设的问题。比如,制定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主要不是规定它的职权,而是建立一个好的制度。要解决腐败问题,光靠法律不行,但我们制定的法律决不能有助长腐败的规定。权力和责任应当统一,不能光讲权力不讲责任。他还说,建立法律体系,主要是把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制度确定下来。如果不确立这些必需的制度,即便是法律都制定出来了,法律形式齐备了,也不能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这个访谈录把制度建设作为主题,放在重要地位。

  第三点,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汉斌同志说,彭真同志在这方面给我们树立了榜样。彭真同志常说,研究决定问题,要自觉“八面树敌”,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但要看好的、有利的方面,还要有意识地从反面考虑,看到有问题的方面,自己否定自己,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充分研究各种不同意见是否有道理,有哪些好的、有益的东西,这样做出的决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避免或少犯错误。彭真同志说,开会讨论问题,不同意见讲得越多越充分越好,问题看得越清楚,就越好解决问题,真理越辩越明嘛!从这点说,开会就是为了听取不同意见。

  第四点,要有现代民主法制理念。在谈及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时,汉斌同志说:法制委员会刚成立时,彭真同志就决定设立资料室,专门负责收集、研究外国的法律,还有香港和台湾的法律。我们在立法中,一直非常注意研究外国的法律,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洋为中用”,从中吸取对我们有用、有益的东西。新时期立法取得成功,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探索立法规律推进法制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


  我作为汉斌同志访谈录的最早读者之一,感到这两本书的出版,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情。书的价值可以从多方面讨论、研究,我认为,有三个方面尤其应当予以重视:

  第一,是它的历史价值。这两本书记载的是一段历史。介绍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彭真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中国共产党人,肩负历史使命,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按照党的决策,开启的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历程。由于历史上封建专制思想的积淀过深,又由于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束缚,这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是相当艰难的。令人鼓舞的是,这些民主法制建设的开拓者们,以自己的政治智慧、对国家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艰苦的工作,一步一步地推动着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向前走。访谈录中所介绍的人大制度的若干创新、基层直接民主的开创,一批基本法律的制定,等等,都以亲历的事实,具体生动地记叙了这个过程。

  第二,是它对立法规律的探索。三十多年的立法工作,有不少规律性的东西需要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妥善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启动了法制建设,同时也启动了改革。就经济体制改革来说,总的路径,是从大一统的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模式,这当中有一个认识转变和实践探索的长过程。而立法工作是明确地循着这一路径推进的。这当中的一大难题,是稳妥地处理改革的变动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关系。访谈录中所介绍的1979年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制定是一次破冰之举。它在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开辟了一块市场经济的新天地。这之后诞生的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无不以市场经济为走向。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有一条基本经验,就是要以改革为导向,与改革合拍,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推进,不可脱离实际地构筑法律体系。我国一系列民法、行政法的诞生过程,充分地证明了这个立法原则的正确性。

  第三,是它的文风。尤其是访谈录,采用对白的文体,以问题为中心,叙说法律问题。深入浅出,事例鲜活;语言朴实、自然,有比较强的可读性。这样的文体和文风,在当前法律读物中实不多见。

  看法律文章,我从文风看到一种现象:法学理论知识广博、对实际生活有深刻了解、造诣深厚的大家,多是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实实在在,读后受到启发。而某些初出茅庐、入世不深,不大过问实际生活的学者,写出来的东西往往从一个定理和原则出发,充满抽象的逻辑推演,让人看得很累,看不懂。由此想到,深入浅出、明白晓畅不只是一种文风,也是一种水平和境界。希望在法学界能够读到更多这样的好著作。

 

立法发扬民主吸收各方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两部著作,真实地记载了汉斌同志从事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立法思想。内容丰富,见解深刻,既求真务实又高瞻远瞩。我学习这两部著作后,受益良多,现结合我个人专业和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工作情况,就汉斌同志的法制建设思想和立法工作方法谈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立法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同时又要借鉴古今中外有益的经验。汉斌同志说:最重要的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的法律。同时他又指出:法律是一门科学,是人类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是有继承性的。在拟订法律草案时对古今中外的法律,我们都要加以研究,从中吸收一切好的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指示,要研究国外的经验,国外搞规范化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些经验带有普遍性,可以借鉴。借鉴也要从我国实际出发。

  第二,立法要发扬民主,采取“三结合”的方法。汉斌同志主张,立法部门应当与实务部门、专家共同研究制定和修改法律,同时要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此我有切身体会。1993年我作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在汉斌同志支持下受法工委的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专家成立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我主持的研究小组所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中的许多内容被法工委起草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所吸收。而且法工委的修正案草案也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反复的修改。1996年1月法工委召开了包括实务部门与专家学者约100余人参加的大型座谈会讨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18日汉斌同志亲自参加听取大会发言,并在最后做了重要讲话(讲话已收入文集)。在会议期间,他还单独找我听取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有什么意见。我回忆,当时我向他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要确立“疑罪从无”规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二是由于审判方式改革引进当事人的抗辩因素,影响案件审判效率,建议增设简易程序加以弥补。他非常重视我提的意见,后来在听取实务部门意见后,我的这两条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都得到了采纳。汉斌同志作为高层的立法领导者对专家学者如此信任、尊重,确实使我非常感动。

  第三,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相结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汉斌同志指出要有力打击、惩罚犯罪,对公、检、法机关必须赋予必要的手段,但在办案中又必须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切实做到打击、惩罚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6年的刑诉法修改多方面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汉斌同志不仅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很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在他的指导下,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从一般诉讼参与人改为诉讼当事人,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外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一般没有被规定为当事人,而我国将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这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精神,同时也形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一大特色。

  第四,强调党组织要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在访谈录中汉斌同志具体回顾了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党中央专门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并介绍了这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指示的重点内容。指示强调,对国家法律,从党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组织,从党中央主席到每个党员,都必须一体遵行。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职,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汉斌同志在介绍指示的上述内容后,特别指出,党委不再审批案件是个重要的改革,对促进检察院、法院依法办案是很重要的。当然,对重大的疑难案件,党委也不是一概不能过问。

  汉斌同志的以上思想主张体现了一个领导干部尽力推进民主法制改革的决心和一个政治家的远见和魄力,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立法、司法实际工作都有重要、现实、深远的指导意义。